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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省市报销标准不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4日15:23 浙江在线

  读者来电:我想问一下女工生育保险费应该怎么报销?产假工资该由谁来付,是社保支付还是由单位支付?

  专家答疑: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助理调研员田玲称,女职工个人是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费是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5%至1%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应支付的生育津贴、生育补偿和医疗费用等情况确定。所以,生育费用应该由社保机构支付。不过,生育保险费的报销标准,省里和市里是不一样的,要看所在的单位参加的生育保险是省级的还是市级的。像顺产情况下,省里的医疗补偿金为1800元,而市里的为2300元。

  省级标准: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费用:1、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原产假工资);2、一次性营养费;3、医疗费用补偿。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女职工的缴费工资计发,如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当地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一次性营养费,其标准为每生育一个婴儿,按当地上一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70%发放。医疗费用补偿标准,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女职工生育所需要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及难产、平产等不同情况,通过测算后统一确定,顺产情况下,省里的医疗补偿金为1800元,剖腹产为3500元。实行计件工资的女职工,享受带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资计发基数,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息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工资计发基数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市级标准:

  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费用:

  (一)生育津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按照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全额计发。

  (二)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和分娩并发症发生的费用。具体支付标准为:顺产(含七个月以上引产)每人次2300元;助娩产每人次2600元;剖腹产每人次4300元;七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1600元;流产每人次3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按标准付费,如需住院手术的,床位费按每床每日不高于20元标准支付。

  (四)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后,由用人单位及时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并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病假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生育保险费用。上述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并由单位按规定发给职工。来源: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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