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评残范围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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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0:14 华夏时报 |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从保障现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增加了初级士官可以评定病残的内容。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原条例规定只在义务兵中评定病残。根据士兵服役制度改革后的有关规定,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由于初级士官服役期间的待遇及退出现役的办法与义务兵基本一致,在服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比较低,因此,通过评定病残的办法可以保障这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而中级以上士官退出现役后作转业安置或退休安置,在部队服役期间他们与现役军官一样在生活和医疗上有基本保障,因此不再享受此条例规定的病残军人待遇。 自10月1日起,我国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大幅提高。记者在民政部采访时了解到,按照日前公布的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将分别调整为80、40、20个月的工资,比原来提高一倍。原作者:来源:华夏时报共有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