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2.26”官渡银行抢劫案受害人获赔11.8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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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0:40 四川新闻网 |
中国西部网消息23日,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春贵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官渡支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银行被判令赔偿周春贵人民币118305.51元,至此,在震惊春城的“2·26”官渡银行抢劫案中的两名受害者都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了银行的“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建行官渡支行虽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设置了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但官渡支行未证明其已按规定第62条的要求安排专门人员值守电视监控,从而不能发挥安装的设施应当具有的预见、防止或者减少损害的作用。建行官渡支行虽安排了一名保安人员值班,但当数人进入官渡支行划定的“一米线”时,官渡支行未进行干涉,从而造成经营秩序的混乱,丧失了及时发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能。同时,法院认为保安人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应以高度的注意义务为标准评价其是否正确实施作为义务,但在犯罪嫌疑人逃离时,值班保安人员并无任何制止犯罪行为的表示。故负有控制危险、保障客户安全义务的官渡支行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匿,至今未能缉拿归案,而被告建行官渡支行负有对进入其营业场所内的客户及其他关联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法院认为被告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对原告周春贵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于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法院判令被告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官渡区支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春贵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赔偿118305.51元(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47361.96元,应从赔偿总额当中扣除)。来源:云南法制报【编辑:李玲】相关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