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牺牲等一次性抚恤标准翻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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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2:5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重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公布,是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优抚保障体系框架的基本建立。 我国军人抚恤补助标准将随社会经济发展而增长。根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自10月1日起,我国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大幅提高。记者在民政部采访时了解到,按照日前公布的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将分别调整为80、40、20个月的工资,比原来翻了一番。10月1日起,我国将使用“宣告死亡”这一法律手段来解决失踪军人的抚恤问题。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失踪军人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可分别依据条件被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其遗属即可享受军人死亡抚恤待遇。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不仅明确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标准,还增加了多项关系到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具体优惠条款。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首次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了评定病残范围。这一修订可解除这类人员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 军人残疾级别设置将进行重大改革,“一至十级”的新标准将取代“四等六级”的旧标准。 《江南时报》 (2004年08月25日 第五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