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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学校安全条例时指出培养学生自救意识十分必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6:06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昨天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深圳市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委员们认为经修改后的法规草案比前稿完善了许多,同时就其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每学期举行学生自救演习

  草案修改稿第五章对学校应急救助和调查处理作出了规定,比如规定每学期第二周为学生安全教育周,在安全教育周期间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学校每一学期应当安排一次学生生存自救演习。”许多委员认为,这一规定十分必要。在讨论中大家还就此展开讨论。有委员指出,作为学校,应该培养学生的自救意识,要让他们掌握逃生的技巧,熟悉学校建筑的逃生路线。

  针对目前有些学校大小门使用智能钥匙的现象,委员们指出,这对学生紧急逃生是十分不利的。

  学生提前离校须监护人陪同?

  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条规定:“学生应该按规定的放学时间离校,提前离校的,必须有班主任或校长指定人员签名,未成年学生提前离校的,还须有监护人陪同,否则门卫不得放行。”有委员指出,这一规定对学生安全确有很强的保障作用。但是有委员认为,条款的可操作性不强,甚至做不到。比如,学生家有急事必须提前离校,而监护人远在外地,或正在根本无法离开的岗位上工作,这时候不让学生出门恐怕是不现实的。因而建议进行修改。

  朝七至晚六不得拒绝学生入校或留校?

  相对于社会各种场所,校园内是比较安全的。为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规定:“在7时至18时时间段内,学校不得拒绝本校学生入校或留校。”但有委员认为,这一规定不妥。因为在中午休息时间里,如果过早让学生入校,学校将是闹哄哄的。再说,此段时间里,学生无人监管,学校的安全状况相对较差,可能是事故的高发时段。持此意见的委员认为,不得拒绝学生入校的时间应作调整,改为“在学校上课的时间段内”较为合适。

  公办学校应为教师买保险?

  对于草案修改稿新增的内容——公办学校为教师购买保险的规定,不少教育界的委员认为,这是以人为本的举措,充分保障了教师的利益。但是也有一些委员认为,教师是成年人,不应与学生一起纳入购买保险范围。他们指出,教师不属高风险行业,教师被打属孤立现象,不能作为普遍现象立法。同时,给教师购买保险会增加财政负担,各部门都有安全问题,法律不能开“特殊口子”。

  作者:记者方兴业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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