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审理实行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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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6:36 大众网-生活日报 |
生活日报8月24日讯(记者田连锋通讯员阎继勇)在国家赔偿审判中,由于法律知识欠缺、自身地位等原因,蒙冤受屈的赔偿请求人往往处于弱势,不知如何通过国家赔偿审判来使自身权益得到保护和救济。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释明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司法救助制度的暂行规定》,今后,赔偿请求人的这种担心将被消除。 13种情况法院应明确答复 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13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明确答复。 如:人民法院的违法侵权行为经过依法确认,法院应当告知受害人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并提示受害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和起止期间及后果。受理国家赔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依法递交赔偿申请书并提供赔偿申请书样式;赔偿请求人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立案与否,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人、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就其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为便于赔偿请求人提起请求,《暂行规定》还规定对于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赔偿请求人允许口头申请。 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法院不得收费 此外,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出台的《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司法救助制度的暂行规定》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和违法侵权确认案件,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为需要委托代理人但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的赔偿请求人,为未成年的或者有盲、聋、哑等残疾的赔偿请求人,联系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依法为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但能提供确切证据线索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赔偿请求人调取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