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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修正案严惩贿选 预选拟入基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7:38 东方网

   根据首次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组织法)修正案草案,我国市级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有望得到增加。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说,有些地方提出,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市和县级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过少;有些较大市人口数已达700万,但因不超过800万人,常委会名额只能为35人以下,法定人数应当有所增加。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过少,难以使组成人员的结构做到合理化,不利于体现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各方面代表组成的代表性和有效地行使职权。

  胡康生说,建议适当增加市级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将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二项修改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设区的市、自治州二十人至四十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人”,第三项修改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胡康生说,考虑到本届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已经选举产生,为了稳妥地做好衔接工作,本修正案关于增加市、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规定,拟在选举新的一届市、县级人大常委会时施行。

解读2

  土地管理法部分条款拟将“征用”改为“征收”



为使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用制度与宪法规定保持一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土地征用制度作出修改:

  一、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中的“征用”主要是改变土地所有权,也有的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为了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况,与宪法相一致,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根据宪法修正案说明中关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的内容,建议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解读3

  人民陪审员通过随机抽取确定人选



为避免组成合议庭的随意性,体现公民代表参与审判的公正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胡康生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明确规定合议庭中审判员和陪审员的比例,以便于执行。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胡康生说,草案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确定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法院确定,容易产生随意性,还是由人大常委会确定为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解读4

  股票溢价发行无需证券监管机构批准



股票溢价发行将无需再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股票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和证券法修正案草案,分别删去了关于股票溢价发行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解读

  代表候选人可与选民见面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严惩贿选行为作出新规定



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确定如何避免“暗箱操作”?候选人可以用何种方式向选民和代表“推销”自己?需要多少人才能联名提出罢免代表的要求?针对一些地方出现以钱物拉票的情况,如何对贿选作出界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一些主要焦点,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

预选再度引入确保“阳光”选举

  [现行]现行选举法对直选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是这样规定的:候选人有3种产生方式,在正式选举前15天由政党提名、人民团体提名和10名以上选民提名推选代表候选人,经过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在选举前5天确定正式候选人。

  其实,1979年选举法对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规定了预选的方式。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考虑到在一些地方选民集中起来比较困难,搞预选会增加选举的工作量,因此删除了预选的规定,而间接选举仍保留了预选。

  [意见]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起草过程中,一些地方提出,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存在模糊的地方,对于如何酝酿,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导致“暗箱操作”。

  [修改]综合各方面意见,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严惩贿选行为确保“纯洁”选举

  [意见]目前在地方人大选举中,个别地方出现贿选、拉票的情况,急需对贿选进行界定。对破坏选举的建议增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

  [修改]因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第52条增加一款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二)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代表可与选民见面确保公开选举

  [现行]现行选举法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但对于候选人能否用张贴海报、发表演讲等方式参加选举,选举法并无明文规定。

  [意见]有的地方提出,选举法规定的介绍选举人的方式过于简单,现在选民大都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因此建议规定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发表简短讲话,回答选民的问题,并给选民印发介绍材料。

  [修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罢免代表有限制防止随意罢免

  [现行]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意见]人大代表是在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后当选的,因此,对代表提出罢免应当慎重。

  [修改]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十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但人口特少的选区的联名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如果原选区选民的十分之一多于一百人,原选区选民一百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作者:选稿:朱永斌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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