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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视点:人车相撞究竟归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8:16 人民网

  主持人:吴兢

  今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其中,规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第七十六条,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支持与反对者针锋相对。而这几天在北京,与之配套的《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向市民广泛征求意见,再次引发了交通事故责任的争论热潮。以前是“撞了白撞”,现在难道又走到另一极端——“机动车负全责”?事实真是如此吗?检讨“机动车负全责” 热炒

  近一段时间,《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负全责”的争论又一次热火朝天。许多人将新旧交规的变化总结为:从“撞了白撞”,到“机动车负全责”。这似乎是目前最流行的说法。然而,事实却不尽然。按旧交规,不是“撞了白撞”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效前,执法标准是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人车相撞,按照“过错原则”的比例来分配责任;但即使责任完全在行人,机动车也要承担“人道赔偿”——损失的10%。按新交法,机动车负全责说法偏颇

  根据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人车相撞后,第一个“埋单”的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司机第二个“埋单”;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责任可“打折”。对“碰瓷”等故意者,司机完全“免单”。原因一:媒体的“断章取义”

  一些媒体在报道新交法及《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过程中,没有将法律的规定完整地呈现给读者。如果其截取的部分,符合立法原意,且不影响读者理解,这无可厚非;但令人惊讶的是,个别媒体引用的法律条文,有违法律原意。原因二:立法者的“沉默”

  一部法律的出台,是严肃而认真的,经过了立法者一次次的审议。其间的激烈争论,磨出了法律的公正与科学。那么,当媒体有“断章取义”之嫌时,当群众发出一声声疑问时,我们的立法者怎能袖手旁观,而不站出来做一个澄清呢?

  “机动车撞人负全责”争论,立法者本意是体现人文关怀,但反对者认为,这项规定无异于鼓励行人不遵守交通法律。治理行人违法,要治标更要治本。什么原因造成了行人置交通法律于不顾,在道路上上演一幕又一幕的“生死时速”?一条“理由”,处罚太轻

  行人违法,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违法后果缺乏畏惧。交警们说,对违法过马路的行人,一般以教育为主,被罚者极少。就算要罚款,最多才罚50元。而遇到穷困的外来人,你更是罚无可罚。如此一来,看不到实际损失的行人自然更加有恃无恐。

  我们常常称赞新加坡城市洁净美丽、人民遵纪守法。殊不知这些都是严罚制度下的结果。我们对待行人的违法行为,也应如此,要通过重罚让行人切记“莫越雷池”。另一条“理由”,缺少守法条件

  事实上,我们不得不承认,很多行人并不是要存心违法,他们的越轨行为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有的地方只留下了车道,而人行道却成了断路。有的街道很长,只有寥寥几个过街天桥或是地下通道。想要过马路,必须绕道远方。

  一些人则可能因为相关设施标识不清,不知该如何过街,情急之下便翻越护栏。行人缺乏合理的通行条件,你又他如何守法?新法要过“四道坎”

  新交通法是一个“以人为本”的新规则。但要真正落实,笔者认为至少要过“四道坎”,这“四道坎”翻过了,我们“以人为本”的新交法才能有民意基础、守法基础和执法基础,才能落到实处。其一,建立真正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目前,保险公司以“商业三者险”来暂代“强制三者险”,导致理赔矛盾重重。因为根据现行的《保险法》,保险公司仍然是“机动车”有过错才赔偿。本应首先为事故“埋单”的“强制三者险”,成了“纸上谈兵”。而公益性的“强制三者险”,商业公司有无承担能力仍值得商榷。其二,想方设法减少行人违法违章。目前的交通现状是,行人违法违章率很高。新交法的规定,是否会令本已习惯违法违章的行人更加有恃无恐呢?加大对违章行人的惩处已成当务之急。其三,交警不能当“甩手掌柜”。一些地方的交警将事故责任等同于“机动车负全责”,在查清事故原因上大打折扣,实际上加重了司机的责任。新交法实施后,交警理应更加认真地查清事故原因,积极查处“碰瓷者”。其四,尽快化解司机的抵触情绪。由于“强制三者险”的不到位,与立法的初衷相比,司机的风险被无形中扩大。一方面,要抓紧落实“强制三者险”,让司机的风险合理化;另一方面,加大宣传,让司机理解人车的相对性,尊重行人,就是尊重自己。应寻找行人、司机、社会利益三方利益平衡点

  关于新交法“机动车负全责”的规定,我认为,立法者应该及时作出立法解释,把机动车车主和行人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利益很好地平衡一下,否则就会带来更大的失衡。“新西兰计划”流产“新西兰计划”:几年前新西兰出台了一个规定:凡是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均由国家来赔偿。行人本人和机动车均不用负责。这一规定号称“新西兰计划”,立法意图:认为该计划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更好地体现社会的福利。结果:交通事故开始多发,交通秩序变得混乱。原因:公众利益、个人责任未能很好平衡。赔偿问题由国家“包”起来了,不再和双方的利益、责任挂钩。因此,机动车驾驶员对交通安全问题开始疏忽,行人也对安全问题开始疏忽。新交法体现人文关怀新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特别加重了机动车的责任,从以前的“过错责任”原则,改为现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强调对行人和受害人的人文关怀。我国目前交通状况:本来就是行人违章多,如果没有将行人与机动车的利益尽量保持平衡,可能会导致行人违章的更多。相似案例: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后,有利于保护受害的患者,却使医院成了“弱者”。为了“自我保护”和留下证据,医生就让患者多做很多不必要的检查。新交法应寻求平衡原因:无论行人,还是机动车驾驶员,都是人,如果立法的立场过分地偏向某一方,其实也是一种不公平,就会造成社会利益和个人责任的失衡。后果:制定法律要小心翼翼地在各方的利益中寻找平衡点,稍微有一点点失衡,就会给社会秩序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对策:立法者应该及时作出立法解释,把机动车车主和行人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利益很好地平衡一下,否则就会带来更大的失衡。人民网网友留言摘要:正方:我十分赞成该条的规定!人的生命是最可贵的!不能因为人违反了某些制度就使这些违反制度的人受到生命的威胁!车是钢铁制造的!人是有机肉体组成的,两者相撞,总是后者吃亏。行人违反交通规则,不能用威胁生命的方法去教育他们!如果按照只认责任的道理,那么只要行人违反交通规则,而机动车未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员怕行人死伤的顾虑会小许多。这样,会大大提高车祸的隐患。从责任的代价来看,如果行人是完全责任,行人付出的代价大多或是比死刑还要惨的死亡,或是一辈子痛苦生活的伤残代价太大了。生命权高于一切,只有对机动车的苛刻,才能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反方:当前的社会,行人和司机违反交通规则的比比皆是。尽管司机违反交通规则对行人造成的伤害要大得多,但是不能把责任都归给司机。要平等对待司机和行人,积极履行查清事故责任的职责,而不要使用过于简单的手段处理交通事故。现行《交通法》叫人难以理解,对驾驶员非常苛求。我认为,是把政府无力管好行人的责任和恶果,转嫁到了驾驶员身上,忽略了政府治理交通环境无效果的责任。“以人为本”,驾驶员也是人。该法其实是在纵容行人违法。国外一些国家这样规定,但人家有执行的基础,人家的行人十分遵守交通规则。中国行吗?严重脱离国情。编辑感言:

  一部新法的出台引起大家这么多的争论,但愿立法者在不违背立法本意的情况下,能够多方听取民众的呼声,如果原来规定不明确的,可以明确;如果认为有需要变更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做扩张解释或者限制解释来平衡各方利益,这样,充分考虑过民众意愿的法律更能使大家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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