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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级别设置进行重大改革残疾军人残情将划分为“一至十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9:10 沈阳晚报

  记者从民政部优抚安置局了解到,我国军人残疾级别设置将进行重大改革,“一至十级”的新标准将取代“四等六级”的旧标准。

  新的残疾级别设置,拟确定一级至四级分别为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器官缺失、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以上障碍;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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