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劫的哥撞死劫匪被刑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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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09:10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据《潇湘晨报》报道,被劫的哥黄中权撞死劫匪一案有了新进展:前日,黄中权的代理律师刘幼其向长沙市芙蓉区公安分局五里牌派出所正式提交法律意见书,为的哥黄中权申请取保候审。同时,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邱兴隆教授也已面见黄中权,并决定免费为其辩护。 律师:开车撞人是正当防卫 刘幼其表示,他已调查的事实是:2004年8月1日晚10时许,歹徒在的士内抢劫了黄中权后,跳上一摩托车逃跑。黄中权调过车头追赶并撞倒摩托车。两名歹徒跳下摩托车继续逃跑并持刀反抗追缉,其中一名持刀劫匪分道避开追缉,另一名劫匪逃到一楼梯的阶梯处被撞死。 刘幼其认为,歹徒在逃跑过程中,抢劫行为仍未结束,而歹徒持刀对抗黄中权的追缉,也已危及黄的人身安全,因此,黄中权仍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教授:持刀拒捕属行凶行为 邱兴隆教授分析说,该案并不一定要着眼于黄中权作为一个被抢受害人的身份。在黄中权撞了摩托车后,两名歹徒各拿一把刀面对黄中权,并逼近一步,这已经是持刀拒捕了,属于行凶,因此就重新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条件。 警方:如何处理面临两难处境 8月3日,黄中权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据了解,目前警方仍在研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黄中权。之所以如此慎重,是因为此案面临两难处境:如果黄中权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法律处以较严厉的处罚,可能不利于打击“两抢”;而如果黄中权最终没有受到处罚,也可能使一些的哥、市民在遇到类似不法侵害时,模仿其做法,随意开车撞击凶徒,这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黄志杰)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