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翻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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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10:10 南方都市报 |
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 军人一次性抚恤金翻番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优抚保障体系框架的基本建立。 我国现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是1988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1996年,民政部和总政治部开始对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行修订。新条例共分为6章、52条,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新条例之新 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抚恤优待对象等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均在原有基础上翻了一番,即分别为80、40、20个月的工资; 确定了各项定期抚恤标准的参照依据,较好地体现了“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 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精神病纳入评残范围; 调整了军人残疾等级的设置,把原来的“四等六级”改为“一至十级”; 明确了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范围和标准; 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进行分类施保; 拓展了优抚对象的社会优待范围和内容,增加了现役军人享受优待的内容; 失踪军人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可分别依据条件被确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其遗属即可享受军人死亡抚恤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