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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要学会当“和事佬” 广州中院要求审理民事案件要“多调少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5日10:23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通讯员邬耀广 杨晓梅 陈晓红)“不要以为调解就是‘和稀泥’,今后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调少判’,法官要乐于调解,善于调解。”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树坚近日在法院系统一个工作会议上这样强调。这意味着,今后法官们不但要做“包青天”,还要学会当“和事佬”。

  这里所说的“调解”,就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双方自愿“讲和”,就诉讼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不需法官作出裁决就可解决纠纷的做法。这种做法不但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减低诉讼成本,缓解执行压力,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当事人双方服判息讼,恢复人际关系的和睦。

  法官当“和事佬”其实是“中国的优良传统”,西方法官把它称之为“东方经验”,在日本、德国、美国、英国等国家得到广泛借鉴并推崇。两个月前,美国的一个司法考察团考察越秀区法院时,就对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表现出浓厚的兴趣。据统计,在1986年至1996年间,中国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平均有2/3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今年1-7月广州全市法院新收案件93784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0个百分点,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吴树坚说,法官主持当事人调解的过程,就是向当事人宣讲法律,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的过程,也是当事人矛盾逐步得到化解的过程。调解工作做好了,可以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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