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公款804万元一出纳被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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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2:28 人民网-华东新闻 |
本报厦门8月25日电 前天,原福建厦门市财政局财务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兼出纳林东平被该市中院一审认定贪污公款804万余元、收受贿赂2万元,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5年10月10日,林东平从服务中心的银行账户中,用转账支票私自转出30万元到一朋友账户上,并于两天后将25万元转入林东平以“高红”名义开立的个人炒股账户,另外5万元则作为朋友向林东平的个人借款。此后,林东平用类似手段多次将服务中心银行账户里的钱转出,共有504.8万元,其中465万元用于个人炒股。 2001年7月,林东平兼任出纳之职。他利用职务之便,于2003年3月17日私自开出100万元,转至他开办的一公司银行户头。后来,他利用负责联系银行购买支票的便利,私自从银行以服务中心名义购买了一本空白转账支票,开出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转账支票,并寻机取出服务中心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加盖在转账支票上,从服务中心在一家银行的账户中转出100万元到服务中心在另一家银行的账户上。2003年5月21日,林东平用同样手段再次私造一张100.198万元的转账支票。2003年8月21日,正当他打算故技重施,用转账支票转出100万元到正财公司时被发现。 (周赞马 余继军) 《华东新闻》 (2004年08月26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