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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炮轰银行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3:05 北京晨报

  银行卡和房贷六大不平等格式条款遭到指责昨天,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金融领域“霸王条款”点评意见。这些“霸王条款”包括银行卡条款、房贷条款两部分。其中,消费者在贷款购房中屡见不鲜的银行强定保险人和律师,并由消费者埋单,以及抵押贷款购房屋必须全额保险才放款被形象地称为“两大不讲理”。

  这是自中消协去年点评电信邮政、商品房、汽车等方面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后,本年度公开点评的第一个项目。就金融领域“霸王条款”,中消协认为其不合理之处主要有六点。专家认为,这些霸王条款免除了银行本应承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损害了消费者主要权利,是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应视为无效。

  电话挂失银行不担责,生效时间后延。

  不可抗力随意用,混淆概念欲免责。

  章程规定单方改,强迫对方受约束。

  柜员机记录不算数,存款数额银行定。

  银行强定保险人,指定律师你埋单。

  抵押贷款购房屋,全额保险才放款。

  挂失风险转嫁持卡人

  现象:一些银行规定,对于银行卡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受理书面挂失后24小时内的经济损失也由消费者自负,消费者对此十分不满。

  点评:电话挂失与书面挂失的载体不同,一为口头,有录音作为待查证据;一为书面,有文字为凭,证据力更强。但在本质上,二者都是当事人要求挂失的明确意思表示。不论电话或者书面挂失,只要银行接到挂失请求,就负有立即止付,确保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挂失应在挂失当日生效。挂失生效后,就不应再要求挂失人承担有关经济损失。但通过上述条款,银行不仅将受理电话挂失后应负的责任排除在外,甚至将书面挂失后最长可达48小时内的风险也全部转嫁给持卡人。

  借“不可抗力”逃责任

  现象:一些银行在办卡时对消费者承诺一卡在手全国通兑,但实际上有的地方还未联网,有的地方设备不配套。消费者持卡到外地取款取不出来,银行却称用卡协议中有规定,不肯担责。对因设备、供电、通讯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点评: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储蓄卡交易不成功应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将其列为不可抗力是偷换概念,其实质是想为自己免责。因通讯和供电中断造成的交易不成功可能是银行责任,也可能是第三人责任,不论起因如何,都应由银行先行承担违约责任,如属于第三人责任,银行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但绝不能将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银行卡章程随意改

  现象:北京王先生在2004年4月9日办理银行借记卡时发现,该银行制定的《借记卡使用规定》存在很大问题。本规定一经修改,无须事先通知持卡人,立即生效。本章程由××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修改时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约束力。

  点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订立后,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根据《消法》规定,持卡人作为消费者,有权利知道所接受服务的真实内容,即使银行对修改内容予以通知,消费者仍有自由选择权,而不是银行规定的即行生效。

  柜员机记录不算数

  现象:目前,各家银行纷纷安装了柜员机,许多消费者反映柜员机有吞卡和卷钱的现象。李先生反映,他在某银行柜员机存款5000元。过了几天,李先生取钱的时候发现这笔钱没存上。经查询,银行工作人员的答复是:柜员机一次只能存3000元,一次投入5000元太厚,卡在皮带里下不去,被后存款或取款者的钱卷了出来。银行只有2500元的赔款权限。

  点评:柜员机一次存多少,银行负有说明和警示义务,应在柜员机旁、用卡协议或所发卡的背面做出醒目提示。自动柜员机是银行柜台服务的延伸,客户在自动柜员机上进行交易实际上就是在同银行进行交易。自动柜员机所打印的客户通知单应是有效凭证。银行不能擅自确定客户存款数目。

  银行强行指定律师

  现象: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人购买房屋保险,但限定必须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且要求借款人到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审查贷款资信情况,并由借款人承担一切律师费,甚至规定了律师费的数额。有消费者形象地说:“这就是银行、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串通一气、共同设套,想方设法强迫消费者花钱为银行买单。”

  点评:首先,作为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律师服务,有权自己挑选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银行强行指定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是一种捆绑销售行为,既妨碍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也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其次,消费者享有知悉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权利。

  其三,律师的服务对象应是委托人、付费人。现在,律师收取的却是贷款人的钱,主要替银行工作,即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如借款人收入状况、房产手续完备状况等。而作为主要受益人的银行不但不用出钱,还要规定律师费的高低,限制委托人、付费人选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自由。银行无权为借款人在支付律师费方面设定义务。

  强制房价全额投保

  现象:消费者肖先生反映,他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房款总额18万元,自己一次性出资11万元,贷款期10年。但贷款银行称,消费者必须对整个房屋(按房款18万元)全额保险,并将保单交给银行,才能获得所需贷款。

  点评:首先,银行要求借款人对抵押房屋办理保险的目的在于,房屋一旦灭失,银行可以行使物上代位权,从保险金中受偿,使其债权得以实现。但是,目前借款人的贷款数额并非房屋的全部造价,银行对房屋所具有的保险价值仅限于贷款本息部分的价值。考虑到房屋价值有可能随市场波动,银行可以规定投保额度略高于贷款额度,即规定一个最低的投保额度,但不能强制要求借款人就房屋全额投保。

  晨报记者 朱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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