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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选体现法制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4:28 红网

  胡康生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时说,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法院确定,容易产生随意性,还是由人大常委会通过随机抽选来确定为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据《京华时报》8月24日报道)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有一个比较完善成熟的法制体系与之相配套,这是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初步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但是,我们也应当承认,我国目前的法制建设与实现党和国家所制定的法治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一些制度规章还存在着明显的漏洞与弊端。

  笔者以为,这次全国人大委员会作出的将确立“随机抽选人民法院陪审员”的规定,就是对当前实行的“人民陪审员由法院确定”的不合理性所作出的一次有益修改。可以说,这样的修改将更能体现出制度规则上的公平、公正,是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大进步。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实现公平审判的一个有效辅助制度,在以往的实践中发挥了其积极的作用。不容否认,相对于过去制度不健全,群众法制意识比较薄弱的情况下,由法院直接确立人民陪审员,实属一种职能“越位”的权宜之计。伴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以及群众民主观念的增强,诸如陪审员人选的局限性、随意性的缺陷已经遭到了人们的不断质疑。应该看到,人民陪审员理应由人民来作出选择,作为行使人民权利的人大代表理应承担起这个责任与义务。为此,积极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拔制度,保障陪审员的广泛代表性、选取过程的透明性,已经刻不容缓。

  从整个法制建设的角度来看,只有当一项制度真正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内涵,才可能发挥更大的制约作用。可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一些法律制度还明显留存有计划式管理时期的不合理烙印。因此,法制建设的修改与完善必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上任伊始,就大力倡导依法治国,加快法制建设的步伐。其中一些不合理的法律规章得到及时的修改或废除,就充分表明了我国完善法制建设的决心和愿望。因此,人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的法制建设必将迎来新时代。(稿源:红网)(作者:孙广勋)(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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