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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明年初出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4:38 东南早报

  遗体捐赠将广开“门路”追踪

  早报讯(记者吴语/文蔡立荣/图)昨日,《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在厦门市人民会堂举行。据悉,福建对遗体和器官捐献同时进行起草案并准备制定法律在全国尚属首例,该条例将于9月份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经过3次审议后将正式立法,估计明年初条例便可以出炉。

  昨日,省人大、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以及厦门多个卫生部门参加了此次研讨会。研讨会上大家各抒己见,一些参会者提出了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意见以及一些问题。

  遗体捐献应公正

  草案中的第二章遗体捐献的第9条中指出,捐献人生前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可以到登记机构登记;也可以要求登记机构上门登记。近亲属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及近亲属一致同意的证明,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不过与会的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赖祖胜副主任认为,近亲属之间的意见很难统一,他认为遗体捐献最好采取到公正部门进行公正。

  无主尸体如何公告

  草案中第13条中指出,经司法部门依法公告确定为无主尸体的,可将尸体捐献给医疗研究机构。但与会的厦门市第一医院叶刚书记认为,公告的时间最好能够确定下来,毕竟尸体能够用来利用的时间不会很长久。同时,无主尸体如何认定也存在法律鉴定问题。比如,时间太短的话在公告期内家属不知晓,但是过了公告期之后家属找上门来该怎么办?

  是否要设纪念碑

  草案中还提出省红十字会应当在存放捐献的遗体的骨灰的地方设置纪念碑、纪念林等纪念设施。厦大医学院滕伯刚副院长指出,有些人死亡后捐献遗体不愿意透露自己的姓名,因此从道德上这种做法有违道义。他提议能否学习西方一些做法,在尸体捐献使用后,可以让火葬场火化埋葬在无名墓中。

  器官捐献应定回报上限

  草案中第32条指出,捐献人生前捐献器官移植给不指定的接受人,该接受人应当向医院支付移植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捐献人可以要求接受人支付合理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

  厦门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说,应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最高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否则,届时捐献人漫天要价将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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