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办理不合格退回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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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5:39 成都日报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赖晓莉实习记者李影)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对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必须认真办理,并向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交办理情况报告;有关专委会将对这些报告进行详细审查,如果通不过审查,将退回重新办理。 昨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案办理规定(草案)》正式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该《规定(草案)》对市人大有关专委会以及“一府两院”办理代表议案都作出了详尽具体且立场强硬的规定,其中不乏许多首次明确提出的办理要求。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元本昨日向记者介绍了该《规定(草案)》中的多处亮点。 回复简单模糊不合格 “退回重新办理”是《规定(草案)》新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所针对的对象是那些经人大专委会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府两院”办理议案情况报告。“这将使议案办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李元本介绍说,例如以往少数部门在办理议案时常简单地以“条件不成熟”为由回复代表提出的立法建议,而如果《规定(草案)》获得通过开始生效的话,少数部门的这些模糊理由将被视为不合要求。报告中须说明具备哪些条件才算成熟、何时才能成熟等,否则有关专委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退回重新办理。即使报告通过审议,但其中仍有需继续落实的事项,有关机关也须在六个月内提出落实情况的报告。 《规定(草案)》的另一亮点是首次明确将办理议案工作情况纳入了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述职评议内容。“‘一府两院’组成人员必须依法行政,认真依法办理代表议案就是一个具体体现。” 办理不力通报批评 此外,《规定(草案)》还首次提出人大有关专委会在办理议案时应加强同议案领衔人的联系;“一府两院”在办理议案时应制定具体办理方案;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议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时,可邀请议案领衔人或部分代表列席会议等。首次明确了人大有关专委会办理议案的时限———自接收日起的三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议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办理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据悉,该《规定(草案)》在提交常委会审议前已经过充分讨论、征求意见并数易其稿,而在今日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议上一审表决通过后即可生效实施,无需经历多次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