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枪打疯狗致人死怎能算是“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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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5:40 中国青年报 |
重庆酉阳县一派出所所长,持枪追击一只不明来历的狗时,一枪打出去,却把现场的一个精神病人击毙。当地警方称,酿成祸端的一个原因是当地财力有限,警方没有配备麻醉枪械,以致用手枪击毙疯狗时误伤无辜。酉阳县公安局会同检察机关前往调查后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件”。(《江南时报》8月25日) 派出所所长接到报警后持枪及时赶到现场,本人也有“想避免伤及面过大”的想法。但从报道中看,这起事件完全是所长违法使用武器造成的,并非一起“意外事件”。 从报道内容看,该所长追到那只狗时,狗已经实施完了“侵害”,此时,派出所所长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打狗。退一步讲,当狗靠近人欲实施侵害或正在实施侵害时,由于人狗距离过近,从保护受害者以及“避免伤及受害者”的角度出发,同样不应当采取开枪的手段。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具体到这个事件而言,对于伤人的狗,按照规定理应使用麻醉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来制止。即便由于当地财力紧张,警方并没有配备麻醉枪等警械,但也并不代表警方可以违规使用枪械。 枪击事件发生时,派出所所长没有尽到注意和警告义务。警察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同时,在群众聚集场所,除非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发生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外,不得使用武器。当时,这名所长追到狗时,是在镇上一木材厂门口,附近就有群众聚居,当时的环境适合开枪吗?这名所长尽到了注意义务吗?这些问题是不能忽视的。 因此我认为,发生在重庆的警察开枪打狗致死人事件,是由于该派出所所长的人为原因造成,而并不是“意外事件”,事件的教训也决非“没钱买麻醉枪”那么简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