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追问新交法三大关键词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8:02 人民网 |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和市民们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同时交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颇具争议的问题。昨天,江苏省公安厅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对今年以来的交通事故进行了通报。会上,省公安厅的权威人士就老百姓关注的几个热点话题做了一番细释。 关键词一:救助基金 本报日前刊发《“欠费”医疗直指救助保障软肋》一文中指出,南京市公安分局的民警们,在交通事故抢救伤员中,也常常陷入在医院的台账上签下自己名字的“尴尬”境地。虽然新交法已规定了交通事故中的伤员,找不到肇事者的,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至今也没能享受到这种保障措施。 对于类似的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抢救费用没人埋单的问题,昨天,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的陈玉峰副总队长向记者做出了解释。由于国务院有关强制保险的法规颁布实施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没有建立,所以在过渡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均按照以下意见处理。肇事机动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有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肇事方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如果肇事驾驶员逃逸,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的身份后,通知肇事车主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对于肇事车辆所有人或者保险公司没有支付,垫付抢救费用的,则由受伤人员先自行支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医疗机构通报情况,要求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而受伤人员自行支付的这笔医疗费用,将由社会救助基金日后补偿。 关键词二:罚款上限 8月18日,《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的草案首次提交了省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在罚款金额上,委员们指出,草案大多采取了罚款的最上限。例如:驾驶员驾车过程中在禁止掉头的地方掉头的,按照新交法是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而江苏地区是处于最高限罚款200元;驾驶员随意变更车道行驶的,新交法规定是罚款20元至200元,江苏警方则处以200元罚款。 对于这一现象以及交管部门在罚款时处罚的执行问题上是怎么处理的,相关人士也做了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2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由违法行为人自行向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由罚款代收机构委托的人员代收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处罚的,由违法行为人自行到指定银行或者代收机构缴纳,交通警察不得违法扣车、扣证。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予以罚款处罚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至于罚款金额处于上限的问题,相关人士指出《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必须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明确罚款金额的具体数额。 关键词三:简易程序 新交法实施后,有些驾驶员对哪些财产损失事故可适用于使用简易程序处理感到迷惑,并不知道事故发生后哪些可以启用简易程序。 对此,交管部门做出了解释。对《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所称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较大的界限,江苏省确定仅造成财产损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财产损失较大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财产损失3000元以下的;非机动车损坏的,以及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观损坏,但发动机、车架、底盘、转向、传动等部件未损坏的;当事人自行和解、不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其他财产损失事故。另外,关于交通事故清障救援费用的支付问题。由社会单位参加交通事故清障救援的,有关费用应由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支付。(张易沈宫轩) 《江南时报》 (2004年08月26日 第四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