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剑指金融领域六大霸王条款 教你如何应对(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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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08:49 新华网 | ||
霸王条款反映了格式合同制定者和消费者在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对等,前者过分强调自己的利益,使得后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造成前者所承担的义务不足,权利扩大,而后者利益过小,责任加重。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表示,随着科技进步、经济发展,金融服务已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环节,实力强大的金融机构不断更新设备、增设网点,为消费者带来了快捷的服务,但也有一些银行服务水平相对滞后,特别是制定的格式条款盛气凌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他希望通过媒体和社会力量促使有关机构撤销这六大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一: 电话挂失不担责 生效时间往后拖 一些银行规定,对于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受理书面挂失后24小时内的经济损失也由消费者自负。比如某银行××贷记卡章程第十九条规定,“持卡人遗失××贷记卡应就近到发卡机构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或电话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发卡机构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凡书面挂失前及发卡机构受理书面挂失起至次日24时(含)内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对这些条款,消费者十分不满。 点评意见: 中消协认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就挂失问题而言,电话挂失与书面挂失的载体不同,一为口头,有录音作为待查证据;一为书面,有文字为凭,证据力更强。但在本质上,二者都是当事人要求挂失的明确意思表示。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银行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中,明确规定银行接到电话挂失后,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临时止付手续,未办理而使该存款在挂失后被他人冒领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论电话或者书面挂失,只要银行接到挂失请求,就负有立即止付确保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至于挂失生效时间问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对储蓄存款挂失期限有关问题的复函》中的规定,“挂失在挂失当日生效”。挂失生效后,就不应再要求挂失人承担有关经济损失。 霸王条款二: 不可抗力随意用 混淆概念欲免责 根据消费者举报,一些银行在办卡时对消费者承诺一卡在手全国通兑,但实际上有的地方还未联网,有的地方设备不配套。一位消费者持卡到外地取款取不出钱来,银行却称该行《储蓄卡用卡协议》中有规定,对因设备、供电、通讯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消费者最后只好从家乡电汇,以解燃眉之急。 点评意见: 中消协指出,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的原因很多,上面提到的某银行条款中所列的情况有些并非是不可抗力或持卡人所致,不能不加区分地自行免责,而要视具体情况,决定银行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消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是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储蓄卡交易不成功应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因通讯和供电中断造成的交易不成功可能是银行责任,也可能是第三人责任,但不论起因如何,都应由银行先行承担违约责任,绝不能将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借口不可抗力,概括性地为自己免除责任。 霸王条款三: 章程规定单方改 强迫对方受约束 北京的王先生2004年4月9日在某银行办理借记卡时发现,该银行制定的《××卡使用规定》存在很大问题,该规定称,“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我行负责解释。本规定一经修改,毋须事先通知持卡人,亦即生效”。其他银行也有类似规定。 点评意见: 中消协指出,首先,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订立后,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持卡人作为消费者,有权利知道所接受服务的真实内容,银行“毋须通知”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该法第九条的规定,即使银行对修改内容予以通知,消费者仍有自由选择权,而不是银行规定的即行生效。第三,修改后的银行卡格式条款是否对持卡人具约束力,取决于持卡人对修改是否确认,若持卡人不接受,银行无权强迫其接受。否则,便构成了对持卡人合同权利的严重侵犯,是明显的不平等条款。 霸王条款四: 柜员机记录不算数 存款数额银行定 目前,各家银行纷纷安装了柜员机,许多消费者反映柜员机有吞卡和卷钱的现象,而银行往往不认账,它们的理由是“银行有规定”。如某银行《客户通知书》上明确写道,此《客户通知书》只表示持卡人曾在该机上做过交易,存入的现金须经本行双人核实才能入账,入账后才能使用。消费者认为,这些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其制定的格式条款也不公平。 点评意见: 中消协认为,根据《消法》规定,银行提供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柜员机一次只能存款3000元,存入过多难以保证交易安全,对此,银行负有说明和警示义务,应在柜员机旁、用卡协议或所发卡的背面做出醒目提示,以引起消费者的注 意,防止其财产遭受损失。其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消费者存入钱款,自动柜员机打印出收据,交易双方都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除非银行确有证据证明柜员机打印有误,否则不能擅自更改柜员机记录。 霸王条款五: 银行强定保险人 指定律师你埋单 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人购买房屋保险,但限定必须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且要求借款人到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审查贷款资信情况,并由借款人承担一切律师费,甚至规定了律师费的数额。有消费者形象地说:“这就是银行、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串通一气、共同设套,想方设法强迫消费者花钱为银行埋单。” 点评意见: 中消协认为,银行强定保险人、指定律师及费用等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显失公平。因为作为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银行和借款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律师服务,有权自己挑选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银行强行指定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是一种捆绑销售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妨碍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也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此外,律师的服务对象应是委托人、付费人。现在,律师收取的却是贷款人的钱,主要替银行工作,而作为主要受益人的银行不但不用出钱,还要规定律师费的高低,限制委托人、付费人选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自由,这在法律关系上十分混乱。 霸王条款六: 抵押贷款购房屋 全额保险才放款 消费者肖先生反映,他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房款总额18万元,自己一次性出资11万元,贷款7万元,贷款期10年。但贷款银行称,消费者必须对整个房屋(按房款18万元)全额保险,并将保单交给银行,才能获得所需贷款。对于此类问题,上海、福建、长春等多位消费者都来函表示了不满。 点评意见: 中消协认为,银行要求借款人必须对抵押房屋办理全额财产保险的条款,明显加重了借款人的责任,既不公平也不合理。首先,银行要求借款人对抵押房屋办理保险的目的在于,房屋一旦灭失,银行可以行使物上代位权,从保险金中受偿,使其债权得以实现。但是,目前借款人的贷款数额并非房屋的全部造价,银行对房屋所具有的保险价值仅限于贷款本息部分的价值。考虑到房屋价值有可能随市场波动,银行可以规定投保额度略高于贷款额度,即规定一个最低的投保额度,但不能强制要求借款人就房屋全额投保。其次,由于借款人贷款的额度各不相同,银行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保险费率,以防范风险、体现公平。 针对中消协点评金融业六大霸王条款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效力,昨天记者采访了消法专家、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邱律师前一段曾参与了中消协点评汽车行业霸王条款的法律支持工作。他告诉记者,中消协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是消费者的代言人。中消协最近对包括金融、汽车等行业霸王条款的点评,是在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基于事实和法律作出的,目的是按照公平的原则,达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醒企业如何做才能赢得消费者和赢得市场的目的。 邱律师说,中消协对企业霸王条款的点评虽然不具有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的强制力,但是由于这种点评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点评的每条霸王条款都进行了法律论证,所以每次发布这样的点评都会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一般企业都会对中消协的点评作出积极的回应。个别企业如果坚持中消协点评的霸王条款不改,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虽然不能以中消协的点评作为法律依据去起诉,但是肯定可以在法律上找到依据,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通过中消协向一系列霸王条款“发难”,将起到规范企业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巨大作用。邱律师还告诉记者,据他了解,本月27日,中消协将成立律师团,所以今后可能还会有更多行业的霸王条款进入中消协的点评榜。 对付金融霸王条款 中消协给出五大招数 由于金融领域涉及的问题专业性强、内容庞杂,因此消费者往往对该领域的霸王条款是防不胜防。为此,中消协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以下5点: 1.要了解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细察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要了解各家银行的具体规定,“货比三家”,在知情的前提下再行签约; 3.要看经营者是否依照公平合理、利益和风险共担、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条款,有无故意规避或转嫁法律责任的情况; 4.对经营者提供的专业性较强的格式合同,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专业而糊涂签约,权益受损; 5.对于口头承诺的内容,应要求写进合同。(李罡)(来源:北京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