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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百万“村长”判1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10:02 东南快报

  本报讯原厦门杏林区内林村委会主任林文成利用职务之便,5年挪用公款117万进行个人营利活动。日前,厦门集美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林文成有期徒刑17年;协助林文成挪用公款的该村委会出纳卓锦地,另一被告林清福,以挪用公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5年。

  案发后,三被告人先后自动投案。法院认为,林文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他人钱款人民币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多次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17万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其中卓锦地协助挪用102万元,林清福协助挪用101万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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