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遗体建议用脑死亡标准(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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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10:02 东南快报 | ||
昨日上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在厦门召开《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稿)征求意见座谈会。 厦门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参加了座谈会,与会人员针对意见稿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尤其是关于谁有权处理无名尸和尊重遗体的问题。 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主任朱永康介绍,《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已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项目。上半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起草、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征求稿并将于今年9月下旬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如果顺利的话,明年初可以出台实施。 据朱主任介绍,福建省此次是把遗体和器官的捐献合在一起立法,这在全国来讲还属首创。 征求稿第十三条中提到:“经司法部门依法公告确定为无主尸体的,可视为本条例所称的遗体,交由遗体接受单位利用。”与会代表对这一条款存在较大的争议。 与会代表提出疑问,虽然在实践中有存在使用无主尸体的情况,但是否可以上升到法律层面来对这样的行为进行认同?这里面涉及的问题主要是对人权的尊重,到底谁有权处置无主尸体?由司法部门来公告确认无主尸体的形式是否合适?与会者们认为,有可能暂时没有人认领的尸体,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家属要来认领,如果过了公告期,尸体又已经被处理了,如何向家属交待?无主尸体使用完毕之后该如何处置?虽然对无主尸体的利用也可以认为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利用,但是这里面还涉及很多的伦理问题。焦点二:要尊重遗体 在昨日的座谈会上,与会者普遍关心的是对捐赠者的尊重问题。 厦门市卫生局医政处副处长周文认为,草案在遗体利用上比较成熟,在活体捐献上却还有待明确。在活体器官捐献登记上,在自然人同意的基础上也需要其家属同意,这不仅是对捐献者的尊重,同时也是为了操作层面上更加便利。在捐献器官一章,草案规定需要移植器官的个人应当向省红十字会申请,从尊重的角度来讲,自然人本身并不知道自己的器官捐献后是否可用,如果由个人向医院表示,请医院代为申请会更加合适。周文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捐献器官者可以要求接受人支付合理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和交通费,这“其中”合理就很难界定。征求稿中有一条提到对于捐献器官经检查不合适移植的,可以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或者予以销毁,周文认为,“销毁”一词使用不恰当,对捐献者不够尊重。 厦门市司法局法规教育处副处长吴玉玲认为,表示愿意捐献的可以向红十字会申请,但有些自然人生前就表示不愿意捐献的,是不是应该向一个专门机构提出呢?另外捐献人的家属在使用器官方面是不是可以参考献血条例有优先使用权?捐献人与接受人应互相回避 关于器官移植的时效性。征求稿中提到“自然人生前未表示捐献器官,死亡后,经由其近亲属一致同意,可以捐献器官……”,与会者认为:这里的“一致同意”是否欠妥?如果照这个程序操作的话,可能需要很长的时间,那么器官捐赠也就没有价值了。因此这一规定的可行性是值得考虑的。 关于死亡标准的认定。从医生多年的临床经验来讲,现行的死亡标准是不利于器官捐献的,应该提倡采用脑死亡的标准认定死亡,脑死亡后的很多器官都还有利用的价值。 关于增加捐献人与接受人的相互回避。这样做是为了保护接受人的权益不至于受到侵害。 应该规定紧急情况下医院有权自行处理器官移植。有些情况是刻不容缓的,如果医院没有这方面的权利,很可能就要错过最佳的抢救时机,甚至危及患者的生命。厦大医学院每年需遗体80具器官捐赠亟须建库 谈到器官捐赠方面,厦门市眼科中心副院长吴护平说,捐献的器官要很好利用,就亟须建库。以眼科中心而言,每年有上千个需要进行角膜移植手术的患者到中心要求进行角膜移植,但由于角膜奇缺,实际能够接受角膜移植的患者不到百例。一些志愿者虽想捐献角膜,却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医院有接收资格,医院无法接收。医学院教学紧缺尸体 厦门大学医学院副院长腾伯刚说,目前厦大医学院招了80名临床专业的本科生,并新增加预防学专业和药学专业,之后厦大海外教育学院中医系和生命学院的一个专业也划入厦大医学院,这些专业都需要接触到尸体解剖课程,以最保守的数据来看,厦大每年需要50~80具的尸体才能满足教学要求。但目前遗体的渠道来源非常紧缺,而且没有法律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