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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洲房产告业主案二审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10:02 东南快报

  本报讯房屋实际面积比约定面积多出8.6平方米,其中大多是公摊;是否在约定了套内面积与公摊面积后,还需对增加部分的套内面积与公摊面积比例作出约定?

  为此事,昨日,厦门大洲新世纪广场业主与厦门大洲房产在法庭上对垒。 事件

  2000年8月9日,欧小姐买了厦门大洲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大洲新世纪广场”的预售房,并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该房的暂测面积为64.95平方米……该房交付时,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之差不超过暂测面积的1%,房价保持不变;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之差超过1%,单价保持不变,房价款金额按实践面积调整。

  2001年7月2日,欧小姐实际接受了该房。2002年9月21日,测绘部门测出,欧小姐接受的房屋实际面积为73.55平方米,多了8.6平方米,而且大多是公摊面积。欧小姐拒绝支付多出的房款,大洲房产遂将她告上法院,要求她支付因建筑面积增加的房价款及相应的利息。

  欧小姐在一审败诉后,上诉至厦门市中院。昨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双方对《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否显失公平等进行辩论。 焦点

  “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应该如何理解?

  欧小姐认为,按照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面积误差超出3%,自己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也可继续履行合同,但只需支付3%以内(含3%)的房价款,其他部分应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自己。

  大洲房产认为,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就与欧小姐明确约定,该房实测面积和暂测面积差异处理方式为“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虽然没有进一步约定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变化后的处理办法,但当事人完全可以不再约定套内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变化的处理;且未约定套内使用面积和公摊面积变化的处理,不导致建筑面积变化处理的约定无法履行。

  是否应当约定“公摊面积与套内面积比例应恒定”?

  欧小姐认为,公摊面积与套内面积比例应恒定。合同中约定公摊面积与套内面积之比为21%,而增加部分两者之比则高达183%,显然不合理,所以自己无需支付该面积补差款。

  大洲房产则认为,欧小姐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要求公摊面积与套内面积比例恒定,并以此作为不支付面积补差款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来源:陈艳通讯员小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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