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暗箱操作” 严惩贿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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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10:37 桂龙新闻网-南宁日报 |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焦点透视 新华社记者 沈路涛 张旭东 邹声文 选民手中神圣的选票,是人民意愿的重要体现;依法确立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最坚实的制度保障。23日,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将成为我们不断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一步。 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确定如何避免“暗箱操作”?候选人可以用何种方式向选民和代表“推销”自己?需要多少人才能联名提出罢免代表的要求?针对一些地方出现以钱物拉票的情况,如何对贿选作出界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一些主要焦点,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 预选再度引入 确保“阳光”选举 2003年5月15日,深圳高级技工学校校长、海归硕士王亮以“另选人”身份获得1308票,在深圳福田区第四届人大代表选举中胜出,而正式代表候选人则落选。 虽然王亮是因为所在单位错过选民登记而失去通过提名形式参选,这一事件曾一度被媒体放大,引发大家对选举中正式候选人确定程序的关注。现行选举法对直选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是这样规定的:候选人有3种产生方式,在正式选举前15天由政党提名、人民团体提名和10名以上选民提名推选代表候选人,经过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后,在选举前5天确定正式候选人。但在实际过程中,这一程序存在许多模糊的地方,确定的过程不公开、透明,符合条件的谁上谁下往往成为争论的焦点,需要有一个程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其实,1979年选举法对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规定了预选的方式。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考虑到在一些地方选民集中起来比较困难,搞预选会增加选举的工作量,因此删除了预选的规定,而间接选举仍保留了预选。 但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起草过程中,一些地方提出,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程序存在模糊的地方,对于如何酝酿,什么是较多数选民,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容易导致“暗箱操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直接选举中,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过多,经过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代表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预选。对预选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发扬民主,防止“暗箱操作”。预选的具体程序,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选举法的具体办法中作出规定。 综合各方面意见,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经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仍不能对正式候选人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可以进行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严惩贿选行为 确保“纯洁”选举 2002年12月下旬,湖南湘乡市原市委书记胡友建得知组织未推荐他为湘潭市政府副市长候选人的消息,立马拉关系,找熟人,打招呼,送人钱财,最终被湘潭县、岳塘区和湘乡市等代表团的140多名代表联名提为副市长候选人。经预选,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次年1月7日,胡友建在湘潭市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副市长。 而在这次人大换届选举中,湘潭市就有28人给代表送钱送物,接受钱物的代表达160多人,约占全体代表的一半。2003年湘潭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全票通过关于撤销胡友建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湖南省纪委作出撤销胡友建湘乡市委书记职务等处分,胡友建的升官梦破灭了。 目前在地方人大选举中,像胡友建这样贿选、拉票的情况并非绝无仅有,急需对贿选进行界定。有的地方还提出,选举法对破坏选举的制裁措施,仅限于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建议增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 因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第52条增加一款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获得选票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的;(二)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与选民见面 确保公开选举 2003年4月,30多名居民的联名推选,使40多岁的肖幼美成为深圳市罗湖区12选区4名提名候选人中唯一的居民推荐候选人。因感到自己处于明显弱势,于是,她将自我介绍做成海报张贴到选区,成为当地贴出参选海报的第一位人大代表候选人。 这一做法引起争议,有人认为“张贴参选海报是一种非组织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现行选举法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对于候选人能否用张贴海报、发表演讲等方式参加选举,选举法并无明文规定,致使这些方式往往在地方人大选举中被自量为“禁用”。 鉴于选举过程宣传候选人方面屡屡发生“突破禁区”的现象,有的地方提出,选举法规定的介绍选举人的方式过于简单,现在选民大都在不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投票。因此建议规定候选人应当与选民见面,发表简短讲话,回答选民的问题,并给选民印发介绍材料。 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罢免代表有限制 防止随意罢免 2003年5月25日,深圳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33名选民,联名将一份《关于坚决要求罢免陈慧斌南山区人大代表资格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南山区人大常委会的函》送到了南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求罢免新当选的人大代表、麻岭社区居委会主任陈慧斌。 刚刚当选,又被选民联名提出罢免,这在基层选举中还鲜有听闻,因而立即引起一片哗然,专家也称“以前从未听说过,可谓开国内先河”。但这起罢免风波并非不在法理之中,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也就是说,就选民的罢免权而言,选举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对于这种现实中发生的情况,包括深圳在内的有些地方提出,对代表的罢免应当慎重,目前选举法关于直接选举中代表罢免程序的规定,使罢免代表过于容易,建议适当提高联名人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认为,人大代表是在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后当选的,因此,对代表提出罢免应当慎重。如果对联名人数规定过高,选民难以提出罢免要求;如果对联名人数规定过低,则提出罢免要求又过于容易。考虑到直接选举中,选区的人数相差很大,选举乡镇人大代表时,有的选区只有选民百人左右,选举区县人大代表时,有的选区有几千人。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建议修改选举法相关规定。 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十分之一以上选民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但人口特少的选区的联名人数不得少于三十人。如果原选区选民的十分之一多于一百人,原选区选民一百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责编:谢寿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