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定远县两名副县长以权谋私被依法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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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11:58 新华网 |
新华网合肥8月26日电(皖文)8月25日,安徽定远县两名原副县长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款,被依法判刑。 8月25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定远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作文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作文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没收其犯罪所得人民币16.9万元。 张作文原系定远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任定远县建设局局长、定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等职。1995年至2003年,张作文在任定远县建设局局长、定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鲁某某等26人34次贿赂,共计人民币16.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作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已构成受贿罪。由于张作文提供了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立功,且案发前主动退回了请托人10.6万元,案发后全部退赃,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同日,滁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对曾任定远县县委常委、定远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兼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赵发美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赵发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没收其犯罪所得人民币30万元。 法院查明,1998年初,时任定远县副县长的赵发美在担任安徽省合徐高速公路定远指挥部副指挥后,应定远县城乡建安公司项目经理王某某请托,于1999年5月将合徐高速公路定远段线外工程交给王某某承建。工程施工期间以及完工后,王某某先后4次送给赵发美人民币3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赵发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已构成受贿罪。由于庭审中赵发美认罪态度好,且全部退还了赃款,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