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不是定金购房者要回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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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6日18:06 法制晚报 |
本报讯高先生于2003年1月5日与北京信远万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认购金2万元整。次日,双方增加了一个条款,确认高先生的2万元为预付款。 后高先生决定不购买此房,要求返还2万元的预付款。但遭信远公司拒绝。近日一中院终审判决信远公司返还高先生购房预购金2万元。 法官说法:高先生与信远公司所签订的认购书确认了高先生所付款项为认购预付款,可视为定金条款的变更。信远公司应当返还预付款。 作者:郭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