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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会拿生命开玩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0:29 新京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69条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负全责。”这个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我认为,它也许是不公平的,但却是公正的,而任何时候,公正都比公平更重要。

  比如,每个人都按收入的20%收个人所得税,这很公平,但并不公正。从社会公正的角度,对低收入者不仅不应课税,国家还应该对其实行各种社会福利补贴。如果一个社会在某个时期、某个领域丧失了公正、正义的价值取向,而只是一味强调所谓的公平,无疑会放大市场本身的缺陷或者助长人类的劣根性。到那时,不仅公正、正义丧失,连最基本的公平也有可能荡然无存。

  汽车相对于行人无疑是强者,这是不言自明的常识。因此,从保护弱者的正义原则出发,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倾向于保护行人,是符合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原则的。8月25日有评论认为第69条“除了对守法者可能出现的严重不公正,还会加剧行人违章遇险的几率。”这种担心不知从何说起。人总是碰不过汽车的,没有谁愿意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这也是不需证明的常识。就是作者本人也不会抱着“反正有司机赔”的想法而随意违章吧?

  从“性恶论”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分析司机和行人可能出现的三种情形及后果:

  第一种情形是行人违章而司机不违章。比如行人误入高速公路或者横穿马路闯红灯。如果规定“行人违章撞了白撞”,那么司机完全有可能看见行人也不减速甚至不排除个别人急上心头“恶向胆边生”故意加大油门,这时的行人可能伤亡,而司机不负任何责任,那么交通事故案发率可能上升。

  第二种情形是司机违章而行人不违章。这种情形下司机不可能撞了白撞,所以可以考虑“第69条”不会对案发率造成任何影响。

  第三种情形是司机和行人都不违章,如果行人不让车,更多就是让汽车慢走几分钟而已;如果司机不让,跟行人抢道就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因此,这时候逼迫作为“强者”的汽车让步,才是减少事故、保护弱者的正义选择。

  还有一种特例就是行人故意制造事故,比如选择机动车自杀,这时机动车显然不用负责。

  任何科学合理的制度选择,都要从公正的角度、从“性恶论”的角度出发,交通安全的制度设计也不应例外。据我国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发现,驾驶员、车辆和道路原因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分别约占71.6%、6.2%、0.16%.三项合计占77.96%,因此,中国的汽车文明应从驾驶员的“人本意识”开始,北京市的“第69条”不是矫枉过正,而是恰到好处,具有可贵的前瞻性。

  童大焕(北京编辑)[ 责任编辑:李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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