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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权将公民拒之门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5:35 中国青年报

  8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去年9月下发的内部文件规定: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纠纷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

  诉讼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方式,但并非什么纠纷都需要到法院解决,这既不现实,也不经济。由于这样的原因,法律对于哪些纠纷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做了明确界定。如果这13类案件压根儿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应该用不着广西高院发文重申。所以,法院发文的结果,是这13类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受理的案件,人为地被“暂不受理”。

  我的疑问是:一个省级法院是否有变更法律规定的权力?既然上下级法院之间并非领导被领导关系,而只存在审判业务上的监督,那么,对下级法院作出违背法律规定的指定,是否构成对后者独立审判权的侵犯?

  司法救济虽然不是解决纠纷的惟一方式,但司法救济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完善,在可能的前提下逐步扩大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是公民的需要,也是法治的要求。从我们国家的现实看,法院的受案范围不是过宽,而是太窄。在很多诉讼被贴上滥诉的标签从而导致权益被侵犯的公民投诉无门的现实下,广西高院的做法令人不安,我很担心这会成为先例而为其他法院效仿。“对一些容易激化矛盾的案件,法院暂不受理,通过多种渠道做好调解工作,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这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处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在公正审判之外,法院是否还应承担更多的社会功能,对这一问题,我们暂且不论。就现实而言,社会效果应该成为法院办案要考虑的因素;但是,用不受理案件的方式能够得到所谓“好的社会效果”吗?我怀疑。

  这13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原告都是群体,而且属于弱势群体。既然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不想说“对弱势群体应该给予特殊关爱”这样的话,但至少在程序上,法院不应该为他们维权设置障碍。从现实看,虽然这些年公民的维权意识有所增强,但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司法途径不经济和周期漫长,这些都决定了更多的人遇到13类案件涉及的纠纷,还是先找政府、找领导,希望通过行政处理的“高效率”解决问题。所以,就多数案件而言,当事人到法院,其实是诸多途径被实践证明走不通之后的最后希望。当他们被法院一句“暂不受理”推出门时,我能想像他们会产生怎样的绝望。

  “对这类容易激化矛盾的案件,法院判了也很难解决问题。”这是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的说法,也是我们看到的现实。法院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外部权力等因素的干扰,或许是广西高院出台文件的深层原因,这暴露了法院的尴尬,但并不能成为法院“自我保护”甚至逃避责任的借口。改变法院在整个权力体系框架中的地位,让法官能够完全按照法律独立审判,是我们的期待;法院挺直腰杆,在现行体制下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正,同样是我们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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