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会“登记”说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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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6:49 深圳商报 |
针对目前存在的“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的现状,山东省某法院制定出台了说情人登记新制度:凡是案件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托关系说情的,案件承办人都要将说情的具体情况登记到本上,并向庭长汇报。(8月26日《中国青年报》) 说情影响公正,此风确实该刹。该法院的出发点不能说不好,但问题是:这种“登记”制度行得通吗? 遭遇说情者,法官有三种选择:一,给说情者面子,予以关照;二,既不关照,也不登记汇报;三,不但不关照,还要登记汇报。 第一种情况是徇私枉法,正是登记制度所要治理的情形。但既然关照了,当然不会主动登记,更不会向领导汇报。说情与关照,惟有你知我知,只要双方不说,谁也没有证据。 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是拒绝说情的两种选择。我们每个人都不妨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假如我是法官,我会怎么办?驳回人家的说情,就已经很难得了,难道还要把人家“供出来”吗?果真那样,岂不是非但没帮忙还捅人家一刀吗?有谁会干这种恩断义绝、“伤天害理”的事情?再者说,说情者大都有“来头”,能搪塞过去已属“得罪”,再抖落出来岂不是“太岁头上动土”? 法律虽然“无情”,但它也不能与人性相对抗。近亲属可以拒绝举证亲人有罪以及代理律师有权拒绝揭发其委托人的法律规定,就是“人性化”的体现。作为法院,当然可以要求法官拒绝人情的干扰,但要求他们不但不顾人情还要将说情人登记在册,肯定违背“人之常情”。在现实中,这样的规定也很难行得通。我相信,既拒绝说情还登记汇报的法官少而又少。 也正是由于说情的隐秘性,法官是否登记或汇报说情者,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觉悟。而第三种情况所需要的“觉悟”显然比第二种情况要高得多。而从目标管理的角度讲,法官如果能够做到“第二种情况”而秉公执法也就够了,何必还要提出很难做到而且没有必要的要求呢? 作者:盛大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