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生常谈立法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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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6:49 深圳商报 |
近日,一则题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的新闻出乎了我的意料。倒不是说立法听证有什么新鲜的,只是没想到这于北京人大来说竟然会是“首次”!该消息称:(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于9月3日举行立法听证会,就《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听取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按老百姓的说法,好饭不怕晚。再说了,哪个法律的哪一条又规定地方人大立法必须举行听证会了?这么一想,我又觉得自己做人不厚道,过于刻薄了。目前立法是否经过听证几乎成了老百姓区分良法和恶法的标准。为什么会如此?原因在于不信任———虽然我们实行代议制,但有些老百姓不认为代表都能够代表自己;虽然我们有庞大的行政队伍,但老百姓害怕他们通过立法来攫取集团利益。而现实又不乏证明这些不信任有道理的证据。既然不信任别人,那么只好自己亲自出马,于是听证会成了表达自己利益愿望的寄托。 立法听证会成本高昂,不是也不必要是立法的必经程序,这是毫无疑问的。按照简单逻辑来讲:由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人大,由人大产生政府———他们产生的法律、行政法规就是民意,何必要听证?道理很简单,但我们刚才所说的只是一个单纯的假设而已。事实是,立法机构也好、行政机构也好,一经产生便成了一个有机体,打个比喻———它是活的,它有不同于母体的自己的行动模式、利益取向、思维逻辑……加上一些制度因素,他们的利益有可能偏离选民的利益。这就使特定情形下的立法听证成为必要。 那么什么时候要举行立法听证会?按我的想法,我国有三种立法情形应当进行听证:第一,行政机关立法时;第二,就重大公共利益进行立法时;第三,就琐碎事项进行立法时。我承认,这种归纳有些“土”,但比较实在。 随着“红头文件”以及张口即政策的诟病越来越多地显现出来,行政机关的立法冲动日益强烈,说我不依法行政,那么我立法总可以了吧?在缺乏立法监督的今天,举行听证不啻为一个办法;所谓重大公共利益本身就难以界定,但我们可以有个模糊判断,比如文化遗产、比如自然资源等等。它们不只属于我们,而且属于我们的祖先、属于我们的后代,立法必须慎而又慎;琐碎事项———在我看来,北京人大常委要听证的事项就是琐碎事项———自行车可否带人?这样的事情说大不大,说小不小,立法结果不是立法机关单凭想象就能想象出来的,因此要集思广益。 近些年,我们的立法听证越来越多了,但让人满意的却寥若晨星。希望北京人大的首次立法听证会能够体现其后发优势,让人耳目一新。 五日圆桌 周一至周五评点世事人情 周五:王振宇 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中评网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作者:王振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