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一费制”收费标准已经正式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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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7:12 重庆商报 | |||||||||
昨日,记者从市教委了解到,备受社会关注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标准已经正式出台,今年秋季起,全市政府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义务教育阶段子弟校)都将全面推行这一标准。 据悉,该标准与当初听证时的标准“基本持平或略低”。
实验学校标准可适当上浮 “一费制”中,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的核定,首先根据2002年底全国普通小学普通初中杂费标准的平均水平,加上此次要求考虑的信息技术教育费,并适当考虑水电等涨价因素。课本费根据教学大纲和各年级教材用量的不同,分“小学1-2年级、3-6年级、初中阶段”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作业本费根据教学计划和目前全市中小学作业实际用量,按照市场集中采购平均价格确定。 其中,市级示范性实验学校的杂费标准在相对应的杂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20%;区县级示范性实验学校的杂费标准在相对应的杂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10%。其他学校不能上浮。 服务性收费有“红线标准” 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中小学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学生愿望,组织一些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课外活动,由此发生的相应支出,可以适当收取一定费用,但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强行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严禁只收费不服务等。 服务性收费由重庆市制定最高“红线标准”,采用两种管理模式,对经常性服务性收费由重庆市定项目和最高限额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市)定具体标准;对其他服务性收费由重庆市定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市)定具体标准。 代收费多退少不补 “一费制”中的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和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学校在每期期末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按照多退少不补的原则与学生结算,节余金额需如数退还学生。 杂费则按规定收取的借读费和住宿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设立的教育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杂费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开支范围只能包括: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学校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以及信息技术教育费、班费,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项开支和偿还“普九”欠债。 借读生“择校” 要缴借读费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接受借读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农民子女免收借读费。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学校不得向其收取借读费。但如果当地教育部门已安排就近入学,学生家长不愿意到指定学校就读的,仍按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 贫困生可领免费教科书 新出台的“一费制”标准充分考虑了贫困学生的现实情况,据介绍,农村贫困学生可以获得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教科书,还可以获得杂费和住宿费减免,减免幅度至少在10%以上。 从今年秋季起,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贫困学生将获得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教科书。对享受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课本费,学校收费时应从“一费制”收费中相应扣除。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杂费、住宿费仍执行减免政策。城镇居民特困家庭子女入学,凭当地政府发放的城市低保领取证等有效证件;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凭当地政府建立的农村贫困家庭卡;其他贫困家庭子女入学,持乡镇(街道办)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经所在学校核实,报当地教育部门审批后,可减免当期的部分或全部杂费和住宿费。各校减免金额应不低于当期实际收取杂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政府视财力情况,每年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给学校,用于补助学校因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读而减免的杂费和住宿费。 本栏文字由记者简明月实习生彭凌韬采写(来源:重庆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