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系统10月1日起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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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8:35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本报8月26日讯(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苗霞罗家欢罗时玉)今天,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石时态向新闻媒体通报,我省检察机关10月1日起将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会上,省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副检察长龚佳禾回答了新闻记者的提问。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由通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办案工作实行监督的制度。人民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产生,也可以从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和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群众中产生。人民监督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周岁;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身体健康。其产生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组织考察后,报请各级人大确认,由检察长颁发人民监督员证书,名单向社会公布。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为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个任期。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为15至21名,市州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名额为11至17名,基层检察院为7至11名。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一是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二是拟撤销案件的;三是拟不起诉案件的。同时,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一是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的;二是超期羁押的;三是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四是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给予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五是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此外,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自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13个省市试点以来,这一制度已初现成效,促进了司法公正,使“检察官感受到了压力”。高检院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进行试点。省委、省人大对我省检察系统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高度重视,省领导杨正午、孙载夫、吴向东等先后作出批示。据悉,我省三级人民检察院将立即全面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10月1日起全面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