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独立行使监督权 广东省检察机关10月起推行试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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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8:40 南方日报 |
本报讯省检察机关将从今年10月起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首批试点单位包括:省检察院,广州、深圳等11个市、分院及所辖县、区检察院。这是笔者从昨日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试点制度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三类案件是监督重点 据了解,在检察机关办理直接侦查案件中,人民监督员主要针对立案、批捕、撤案、起诉等四个关键环节,重点加强对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三类案件的监督。 对发现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侦查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以及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人民监督员要依照规定程序提出纠正意见。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选任 人民监督员有权了解案情,听取检察官的法律说明,向检察官提出问题,还可以听取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律师及有关人员的情况陈述等。监督程序设置在检察官对案件提出初步意见之后、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依法对案件正式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其间,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应当认真考虑人民监督员的意见。 会议透露,我省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工作将于9月份完成。 考虑到人选应该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代表性,省检察院要求人民监督员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具有法律政策水平的人员中优先选任。由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由检察院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后,由检察长颁发证书。当选的人民监督员还要接受系统培训。 省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认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通过在检察环节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弥补自侦案件立、侦、捕、诉程序的封闭性缺陷,确保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他同时表示,人民监督的力量有利于排除办案干扰,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省检察院要求,各试点单位既要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让人民监督员有充分的知情权;又要保证他们独立履行监督职责,对其工作开展“不引导,不干预,不施加影响”。 本报记者 曾庆春 贺信 通讯员 陈云飞 刘建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