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不退还 房子卖别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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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8:42 南方日报 |
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又一例 定金不退还 房子卖别人 本报讯(记者/项仙君 实习生/赵丽娅)“省消委会说得没错,购房定金就是霸王条款!”昨天,饱受定金不能退还之苦的凌先生再次致电本报,诉说他的购房定金被发展商拒退而且把他定的房也卖掉的遭遇,并表示将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 16日广东省消委会向社会公告,指商品房认购定金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要求其返还。省消委会指出,发展商在收受定金的同时,却制造种种欺骗消费者的规定,包括抵押情况不透明、购房合同不能改、付了首期再签约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凌先生说,他的情况与此类似。据凌先生介绍,今年“五一”期间他与朋友在广州市新某某华庭看中一套房,在北面底楼的售楼部付了一万元定金,定金收据上注明购新某某华庭B1503房定金,无任何时间限制及罚没条款。交款后签认购协议,在签字后凌先生发现,购房合同上该房是以广州市泽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售的,而且在签字时出售方只有售楼部经理在上面签名而没有单位盖章。凌先生当场表示疑问,要求由产权方和他们签订协议,售楼部答应拿去让产权人盖章后再交给他们,但协议却迟迟不能拿给凌先生。5月底,凌先生在与泽生公司交涉的过程中,公司声称原来的开发商与农行委托他们出售该房,但却一直无法提供真实的文件并拖延时间,使凌先生无法交付首期。7月,凌先生所定的B1503房已被出售,而对方拒不退还定金。 泽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新某某华庭销售的销售总监叶小姐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该公司所销售的新某某华庭单位是由业主、抵押权人即中国农业银行委托的,也是法院指定的销售单位。该公司在法律上有权将B1503房出售并有权收取定金,有权签定购房协议。叶小姐表示,凌先生仍拒绝支付首期,因此公司按照认购合同决定没收其定金,并将该房出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