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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将选任人民监督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9:28 南方都市报

  检察院将选任人民监督员

  全省10月1日起开始试点,监督员可直接参与查办职务犯罪办案程序

  本报讯(记者柯鸿海 实习生胡琼之 通讯员陈云飞 刘建凤)10月1日起,人民监督员制度将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始试点。在试点单位,人民监督员将直接参与到查办职务犯罪的办案程序中,通过有效的外部监督,切实解决检察机关办理直接侦查案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据悉,这是继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调解员制度之后建立的又一司法民主制度。

  三类案件是监督重点

  昨日,省检察院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进行部署。省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在会上指出,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使人民监督员直接参与到查办职务犯罪的办案程序中,切实解决检察机关办理直接侦查案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据悉,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实质性内容,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侦查案件时,在其立案、批捕、撤案、起诉等四个关键环节中,重点加强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将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具有法律政策水平的人员中优先选任。

  只有建议权没有处理权

  凡被列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范围的案件,监督员有权了解案情,听取检察官的法律说明,向检察官提出问题,还可以听取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律师及有关人员的情况陈述等。但人民监督员不参与侦查,其监督体现为程序方面的建议权,而不是最终决定案件的处理权。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侦查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以及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情况,可依照规定程序提出纠正意见。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依法对案件正式作出处理决定之前,要认真考虑人民监督员的意见。

  据介绍,省检察院及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韶关、梅州、惠州、肇庆、中山、广州铁路运输等11个市、分院及所辖县、区检察院为我省首批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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