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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最大走私案终审 第一被告死缓改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09:39 四川新闻网

     中国西部网消息 

2004年8月26日,记者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偷逃关税7500余万元的建国以来甘肃省最大一起走私案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该案第一被告陈浩彦被法院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由一审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邱建新由一审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2年;维持段亚平一审有期徒刑5年;吴宏标由一审有期徒刑10年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徐骏由一审有期徒刑13年改判为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维持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一审被判处罚金600万元的判决。

案件披露

从1996年4月开始,陈浩彦、邱建新、段亚平、吴宏标、徐骏相互勾结,伪造港商投资人虚假资料,虚报注册资金,在兰州注册了外资公司―――兰州银星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向海关申办“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并转手倒卖活动。1997年10月,陈浩彦假冒香港“绿洲行”为外商单位与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签订了虚假来料加工合同。他们凭该合同骗取甘肃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的批文,向兰州海关申领1万吨毛豆油来料加工手册两本。随后,陈等将“手册”倒卖给他人,使货物得以进口,将本应加工后复出口的近万吨保税进口毛豆油在境内倒卖,获取暴利。经兰州海关核定,上述毛豆油被销售,共计偷逃税款额7597.97万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该案5被告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陈、邱二人系主犯,一审判处陈浩彦死刑,邱建新无期徒刑,段亚平有期徒刑5年,吴宏标有期徒刑10年,徐骏有期徒刑13年,法人被告兰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被判罚金600万元。

 法官细说该案特点: “兰州走私分子与沿海走私分子相勾结!”

该案宣判以后,记者采访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办案法官,该法官向记者介绍说:该案偷逃关税数额特别巨大。进口毛豆油9300余吨,价值人民币5000余万元,以案发时的海关税率计算,偷逃应缴税款7500余万元。该案走私特征属后续走私行为。走私犯罪分子以欺骗手段骗去毛豆油加工手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款,蓄意将手册倒卖,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毛豆油在境内就地销售牟利。该案涉案单位和人员多,涉及人员20多人,涉及单位10余家,其中有5人在同一单位。社会上的走私分子和有进出口权的单位勾结,兰州走私分子与沿海走私分子勾结。该案属于流窜作案,走私分子作案遍及兰州、广州、汕头、深圳、宁波、张家港、福州等地。

法官阐释改判理由:“责任有主次,但没有首犯!”,为什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了改判,有关人员向记者阐释了改判的理由。

刑法对走私普通货物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我国对死刑的适用,历来十分慎重,对本案处刑既要看数额,还要看情节。

本案各被告人申领倒卖来料加工手册牟利,客观上形成了一个松散性的走私犯罪团伙,虽作用有大小,责任有主次,但没有首犯,没有贯穿始终的组织者、指挥者。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对被告人处刑时应与其他有首犯、有组织、有权利背景的走私犯罪集团的罪犯有所区别。

案发当年我国对毛豆油设立的关税率是121.6%,近几年,毛豆油税率逐年递减,2003年已降至41.6%,2004年又降至30.7%。尽管量刑应以案发时的税率计算的税额为准,但下判时对变化了的税率应作适当考虑。

本案涉案人员20余人,未到案的10余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有的还是一个环节的主犯,故对在案被告人量刑时也给予了考虑。

本案走私分子只上下线单独联系,现涉案人员并未全部到案,致使分赃情况等难以查清,本案不符合死刑案件要办成铁案的要求。本报记者郝冬白 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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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兰州晨报                                   【编辑: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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