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国际普遍认同和贯彻执行 偿付能力监管是趋势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7日10:16 新华网 |
新华网银川8月27日电(记者毛晓梅)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赔偿和给付的能力,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直接决定了被保险人能否得到可靠的保障。上世纪70年代以来,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理论得到了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普遍认同和贯彻执行。 偿付能力监管分两个层次,其一是正常层次的监管,其二是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世界各国偿付能力监管大体上有三种类型:美国型、英国型和原日本、德国型。“美国型”的特点是政府实施两个层次全方位的偿付能力监管,政府既管条款、费率,又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主要通过监管报表分析和现场检查来实现;“英国型”特点是政府不直接干预保险公司的承保和投资,偿付能力监管的重点在偿付能力额度,政府通过立法,严格规定资产和负债评估办法,间接控制第一层次;“原日本、德国型”特点是政府主要执行第一层次的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市场执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严禁保险市场价格竞争。 我国经过一段曲折的探索过程,逐渐认识到偿付能力监管是实现保险监管目标的主要途径。2003年3月保监会以1号令的形式颁布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偿付能力监管正式启动,保险监管向市场化、国际化和专业化方向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化发展,要求保险监管必须吸收和引进国际通行的先进监管技术与规则。借鉴国际经验,把监管重心转移到偿付能力上来,将有利于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从而为中外资保险公司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