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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部门出错,板子不能打学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00:26 红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双树乡周家村农民周生文的小儿子周成录今年高考被大连海事大学录取。然而,就在一家人准备送周成录远赴大连就读时,招生部门却通知说周成录没有被录取,《入学通知书》成了一张废纸。(《大河报》8月26日)

  周成录之所以被通知说没有被录取,是因为他的分数虽然超过了当地本科分数线43分,但未达到大连海事大学的分数,由于招生部门“失误”才使其“错误”地领到了录取通知书,因此他的“入学资格”应被取消。而如果周成录的“入学资格”被取消,就有可能“断送前途”,招生部门出了错,为什么非得让学生挨板子呢?

  从法律上来说,对于“不符合招生条件”但已经领到录取通知书的学生而言,要取消其“入学资格”是要经过一定的程序的。从教育行政处罚角度来讲,对学生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则需要一定有法律依据,即要依法行政。我查了一下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法律法规,可以肯定的是,学生如果在考试招生过程有违规行为的,即使是已经取得录取通知书,也可以被取消入学资格。也就是说,要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的前提是学生有违规行为,只要学生有过错,学校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可以没商量。而周成录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并没有一丝一毫的过错,怎么能让人家的录取通知“作废”没商量呢?而且,对于招生部门的这次错误所造成的损失是没有办法“恢复原状”的,如果要纠错,周成录的前途就要受到影响。因为招生部门的错误录取最起码使周成录错失了被他满意的其他高校录取的机会,侵犯了周成录的受教育权。如果招生部门执意要取消周成录的“入学资格”,那么对周成录造成的损害是不能“闭口不谈”的。

  对周成录来说,由于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学校就非得取消其“入学资格”吗?我觉得这显然不是一个最佳的选择。根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因此,对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最严重的处理结果是取消入学资格,比如查出考试违规的,而并不是所有“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都一定要取消入学资格。大连海事大学对周成录同学的处理上,完全可以灵活的根据这个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不对其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这结果也完全符合规定。我想也只有这样的处理,才是对周成录受教育权的最好保护。

  所以,招生部门出错,板子不能打在学生身上,大连海事大学不应取消周成录的入学资格。而为了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相关部门更应当做的事情应是对招生部门的失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稿源:红网)(作者:何向东)(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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