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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06:35 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莉丽)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省劳动保障厅昨日出台《关于贯彻〈最低工资规定〉的意见》,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支付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据规定,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年度调整时间一般在7月1日前(今年的标准近期将对外发布)。

  标准下达后10日内公示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一个月内,各市、州将从中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具体标准报政府批准后,督促用人单位10日内向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见习期开工资也有底线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执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建立劳动合同后,在试用、熟练或见习期间,同样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据悉,目前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最低工资标准仍然执行月工资340元,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元。新标准随省政府公布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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