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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人权,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书面告知———你有权不服被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07:0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我省检察系统又推出一项尊重人权的重大举措: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须书面告知其有权不服被捕。从9月1日起,一旦犯罪嫌疑人不服维持逮捕决定,检方还须启动监督程序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据称,此举不仅利于及时挽回错捕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的伤害,而且能有效避免逮捕环节滋生的司法腐败。

  逮捕时必须告知权利

  9月1日起,这项尊重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大举措将在成都、绵阳等11个地区全面实施。据介绍,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逮捕案件(如涉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时,都必须无一例外地书面告知嫌疑犯有不服逮捕的权利;同时,侦查部门须在24小时内讯问被捕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应在5日内提出不服逮捕的书面意见。

  四类“不服”受监督

  相关负责人还说,4类被捕犯罪嫌疑人如不服检察机关随后作出的维持逮捕决定,检察机关就必须启动监督程序将案件转给人民监督员,接受其监督。这4类犯罪嫌疑人包括: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的,认为犯罪事实不是自己实施的,认为证明自己实施犯罪的证据未经查证或不实的,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申辩权彰显司法公正

  “这一规定实际上赋予犯罪嫌疑人在逮捕环节以申辩权,较以往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小中说,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这一权利,而司法实践证明,一些错案其实在逮捕环节已发生,“错捕不仅会带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伤害,而且很可能滋生司法腐败。”

  徐还谈到,这有利于及时发现错误、纠正错误的做法,不仅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而且利于检方提高自侦案件的质量,进而节约了司法成本,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刘德华记者张学勇实习生吴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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