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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有杠杠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08:11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8月27日讯(记者蒋波)为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通知,规定此类收费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并不得跨学年预收。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培养(培训)成本核定,其中有财政拨款的应当从成本中扣除。学校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时,应如实向学生介绍学校性质、办学条件,严格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因刊登、散发虚假培训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员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员因自身原因退学按以下规定核退部分所收学费、住宿费:属学历教育和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取;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应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

  学费要按学年收取,学费调整时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和备案,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费单位收费时应向缴费者开具中外合作办学专用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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