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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拖欠克扣工资最高可罚五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09:51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方兴业实习生魏娜)《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昨天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该条例的出台,为在深圳工作的广大员工撑起了法律“保护伞”,也为企业“老板”发放工资提供了法律依据。

  拖欠克扣工资补偿二成五

  据统计,今年以来,员工与企业发生的劳资纠纷中,70%以上是因为工资支付问题而产生的。因此预防和打击工资拖欠、克扣行为,在员工工资被拖欠或者被克扣时及时提供救济,成为条例的内容,也是立法的重要宗旨。

  条例草案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在劳动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支付相当于应付而未付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部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支付员工被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的工资的,劳动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放工资必须提供清单

  有些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不给员工提供工资清单,或者对工资发放信息不注意保存,导致工资发放不明确,容易产生劳资纠纷。基于这一情况,条例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标准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还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

  条例同时也规定,对于未制作或保存工资支付表、未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或未将工资支付表提供给员工签收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对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工可向发包单位讨要工资

  有的施工单位把工程承包给不具备承包资格的包工头,而这些包工头组织民工施工,却没有与工人签订任何劳动关系合同。工程完工后,一些包工头恶意拖欠工资,故意不露面,民工们往往无计可施。工资支付条例为此专门规定:“在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单位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组织或者个人,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员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当向员工垫付拖欠的工资。”

  条例还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支付标准、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扣减、最低工资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作者:记者方兴业实习生魏娜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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