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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霸王条款 政府责无旁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10:18 南方都市报

  社论

  前天,中消协公布了对银行业霸王条款的点评意见,深得消费者之心。然而在大呼痛快之余我们也感到深深的无奈,因为中消协去年还曾炮轰过电信、邮政、房地产、汽车等行业的霸王条款,可结果也只是说说而已。不过对于消除霸王条款并非完全无望。昨天有消息说,浙江省工商局上月宣布开始对银行消费贷款实行合同备案制,对最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又拒不进行修改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工商部门将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告,使其难有容身之地。这被认为是国内第一次大规模的、普遍的格式合同审查,因而让人期待。

  霸王条款集中在两类行业:一类是垄断行业,比如银行、电信、铁路、民航等行业,它们脱胎于计划经济下的国有企业,目前尽管已经或正在进行改制,但仍居于垄断地位。这些行业的格式合同本来就是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或审批认可的,片面强调企业的权益,而忽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类则是与城市经济因而与官员政绩有密切关系的行业,比如房地产业。在消费者与其发生纠纷时,企业往往可以轻易地借助权力摆平消费者。

  总之,从某种程度上说,霸王条款所体现的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尽管与企业的本质直接相关,但也与政府部门的权力有关。仅从这个角度看,政府就有责任致力于消除霸王条款。毕竟这是政府设置垄断所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事实上,对于这类垄断企业,也唯有政府具有迫使其改变不公做法的能力,因为政府仍然是这些企业的主管者。

  问题仅仅在于,政府是否有这样的意愿。从这个角度来说,浙江开了个好头。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就是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秩序,因而它对格式合同进行监管是完全正当的。不过,浙江省工商管理部门的做法相当温和,仅仅是通过媒体曝光。然而,那些垄断企业和靠近权力的企业,什么时候又怕过曝光?这就需要政府部门更强有力的介入。我们或可指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只是在霸王条款备受诟病之下,这些机构却引人注目地集体沉默,又怎能指望其要求其所主管或监管的企业清除霸王条款?

  个中原因,可能是相关行业问题多多,主管或监管机构顾不过来。但更大的可能是,主管或监管机构仍然没有正确地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的角色——仍然把自己设想为服务于行业内企业的机构。在法治政府下,任何一个政府管理与监管机构,都不应服务于某个特殊利益群体,而应当服务于公共利益。具体而言,应当公平地站在企业与消费者及第三者之间,以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且确保这种交易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这些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何时能够意识到这一点,从而对不公平的格式合同出手?

  对于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工商部门和行业监管机构只要愿意,就可比较方便地介入,以合乎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使垄断企业改变其格式合同。对于非垄断企业所制定的霸王条款,工商和行业监管部门就可能面临识别上的难题。毕竟,企业总是不缺刁难消费者的办法,而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力却总是有限的。此刻,恐怕需要消费者站出来,借助司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通过个人的诉讼,间接地消除相关霸王条款。这方面已有成功先例。

  当然,司法手段要发挥更大作用,恐怕需要法官具有某种政策意识。在转轨时期,部分企业带着权力的庇护进入市场,经常会利用其在市场外的优势强制消费者同意其单方面提出的交易条件,这就需要法官积极地承担其矫正这种显著不公的责任。法官通过个别案件司法裁决的积累,即可形成某种正义的政策结果。我们的法官是否能够意识到自己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过程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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