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对强制戒毒引发精神病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区政府被判赔偿5.5万元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11:07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本报海口8月27日讯(记者林莹实习生黄国标)一次非自愿戒毒学习后,吴某精神出现失常,最后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吴某获赔5.5万元。 “自愿戒毒”深夜突袭 2002年9月9日晚21时许,美兰分局干警将家住海口市建山里的吴某从家中带到法制教育中心留置学习,理由是有人举报其吸毒。当晚,法制教育中心要求他填写“自愿书”,以表明吴某系“自愿参加法制教育中心为期3个月的法制学习班”,送吴某来法制教育中心的和平南派出所干警何某也在“自愿书”上签字。美兰分局和法制教育中心均未将吴某参加法制学习班一事通知其家人,第二天吴某打电话要求送生活用品,吴某家人才知道吴的去向。 9月10日,原振东区海联卫生院出具检测报告,吴某“吗啡尿检阳性”。 43天后出现精神分裂 在法制教育中心学习43天后,法制教育中心电话通知吴某家属,吴某精神出了问题,要求其家人带吴去看病。在吴某家属缴纳420元伙食费、210元其他杂费后,法制教育中心给吴某发放了《外出就医放行证》,吴某被家人接回家。吴某被家属带到海南省安宁医院检查后,带药回家治疗。同年11月5日,吴某病情加重,经初诊为“精神分裂症”。 状告法制教育中心 2003年7月4日,吴某家人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法制教育中心所属的美兰区政府,以及美兰分局强制吴某禁闭学习行为违法,赔偿吴某住院治疗费、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继续治疗费、伤残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0万余元。 一审判决被告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和美兰公安分局败诉。吴某家人和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政府、美兰公安分局都表示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 吴某上诉称,一审判决区政府和美兰分局承担医疗费和继续治疗费,对上诉人请求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显然违背了国家法规。现吴某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区政府和美兰分局应当按照2001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支付残疾赔偿金,并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吴某的女儿吴丽(化名)的生活费至18岁为止。 区政府上诉则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是吴某方在开庭后申请,超过举证期限,鉴定书没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说明,违背了有关法规。 法院:禁毒要体现人权保障 省高院经多方调查取证后认为,吴某系吸毒人员,但他并不是自愿接受戒毒,而是被强行押送美兰区法制教育中心的,其精神病发生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这与区政府和美兰分局的强制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因此,判决美兰区政府和美兰公安分局强制将吴某送法制教育中心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区政府一次性支付吴某行政赔偿金人民币55000元,吴某放弃与本案有关的其它所有行政赔偿请求。 法院还认为,区政府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成立法制教育中心,为吸毒人员自愿戒毒提供教育、帮助和服务,符合禁毒工作方向,应当予以支持。但禁毒工作同时也要体现对人权的保障。 作者:林莹 黄国标 (来源:南国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