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和器官捐献福建省预计明年初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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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13:28 海峡网-厦门晚报 |
本报讯(记者陈心华)《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草案)》下个月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经过省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预计明年初条例可以出台。 昨日,《福建省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研讨会在厦门市人民会堂举行。省人大、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以及厦门多个卫生部门参加了此次研讨会。与会者就征求意见稿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对遗体和器官捐献同时进行立法在全国尚属首例。国内其他城市都是对遗体捐献或器官捐献进行单项立法,我省对遗体和器官捐献同时进行立法,在国内是适当“超前”的,但立法难度也大得多。 遗体捐献应公证 草案关于遗体捐献的第9条中指出,捐献人生前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可以到登记机构登记。近亲属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及近亲属一致同意的证明,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与会的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赖祖胜认为,近亲属之间的意见很难统一,遗体捐献最好采取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无主尸体如何公告 草案第13条指出,经司法部门依法公告确定为无主尸体的,可捐献给医疗研究机构。与会的厦门市第一医院书记叶刚认为,这个公告的时间最好能够确定下来,因为尸体能够利用的时间不长。但同时,无主尸体如何认定也存在法律鉴定问题。在公告期内家属不知道,过了公告期之后家属找上门来该怎么办? 回报应定上限 草案第32条指出,捐献人捐献的器官移植给不指定的接受人,该接受人应向医院支付移植所需的医疗费。捐献人可要求接受人支付合理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 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说,应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最高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否则,碰到捐献人漫天要价将无法可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