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族信箱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8日14:26 信息时报 |
孙小姐:请问商品房能“买一赔一”吗? 芦律师: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包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消费者无法购得商品房,则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包销商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或一倍以下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消费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消费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故意隐瞒前述情形,或者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以及弄虚作假,致使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的,消费者同样也可以获得一加一赔偿。 本期“维权族信箱”主持: 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 芦映律师(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