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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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29日09:00 扬子晚报 |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开展江苏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我省将从2004年9月份开始对全省境内全部法人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进行清查。标准时点为2004年8月31日。 清查由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届时,普查人员将佩挂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执行普查公务。 任何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普查人员要依法做好对普查资料的保密工作。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进行纳税征管或行政处罚的依据。 举报电话:省025 83321686;南京025 83618994;无锡05105011573;徐州05163719876;常州0519 6986877;苏州0512 65246220;南通05135098883;连云港05185831087;淮安0517 3606319;盐城0515 8885760;扬州05147859848;镇江05114405570;泰州0523 6839057;宿迁0527 4368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