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类价格违法行为可举报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05:33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本报讯记者刘泉报道: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以下13类价格违法行为,可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5、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8、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9、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10、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11、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12、行政机关乱收费行为;13、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举报人只要提供被举报人名称、地址及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及有关证据即可,可不署名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将向社会公布12358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电话、通讯及办公地址。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4年08月30日 第二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