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尊重被捕者人权 将书面告知其有权不服逮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09:33 天府早报 | |||||||||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从2004年9月1日起,全省检察机关将实施一项尊重人权的重大举措:逮捕犯罪嫌疑人时须书面告知其有权不服被捕。一旦犯罪嫌疑人不服维持逮捕决定,检方还须启动监督程序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此举不仅利于及时挽回错捕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的伤害,而且能有效避免逮捕环节滋生的司法腐败。 9月1日起,四川的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逮捕案件(如涉嫌贪污受贿等职务
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的、认为犯罪事实不是自己实施的、认为证明自己实施犯罪的证据未经查证或不实的以及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4类被捕犯罪嫌疑人如不服检察机关随后作出的维持逮捕决定,检察机关就必须启动监督程序将案件转给人民监督员,接受其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