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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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30日06:38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本报讯(记者李晓群)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安徽省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和《安徽省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两个标准的颁布施行,对于加强全省消防安全执法监督检查,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为: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场所内最多容纳人员超过25人的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或客房数超过20间(含20间)的宾馆(旅馆)、饭店;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经营可燃物品的商场(超市),建筑面积超过400平方米(含400平方米)经营可燃物品的室内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 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的化工商店,店内存放总数省辖市超过1000公斤(含1000公斤),县(市)超过500公斤(含500公斤)的商店;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点(充装、换瓶点);歌舞厅、网吧等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或客房数超过10间的宾馆、饭店和餐馆。 |